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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德清雷甸皖松建材经营部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雷甸皖松建材经营部,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03号原告:德清雷甸皖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光辉村坝外组。经营者:王先成,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雷甸皖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雷甸皖松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清雷甸皖松建材经营部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雷甸皖松建材经营部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9元,由原告德清雷甸皖松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