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旭与任金媛、吉林省德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任金媛,吉林省德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54号原告郑旭,男,汉族,1994年5月17日生,住扶余市。被告任金媛,女,汉族,1990年2月27日生,住吉林省扶余市。被告吉林省德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宝雍阁金色欧城D组团二期014幢2单元1106号。法定代表人郭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旭与被告任金媛、吉林省德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