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毛莎莎与何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莎莎,何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民初3769号原告:毛莎莎,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何周,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毛莎莎与被告何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毛莎莎到庭参加诉讼,何周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莎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周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内赔偿后,再按50%的责任比例向其赔偿20223元,共计140223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46286元、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4400元、护理费264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1320元。庭审中,毛莎莎要求其残疾赔偿金按四川省2015年度相关赔偿标准计算为15723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4日0时50分许,何周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从成都方向沿机场路辅道往机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心仪酒店门前路段时,将其撞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周与其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毛莎莎被至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该电动二轮车未投保交强险。何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4日0时50分许,何周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从成都方向沿机场路辅道往机场方向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机场路辅道心仪酒店门前路段时,车辆前部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毛莎莎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毛莎莎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周与毛莎莎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毛莎莎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实际住院治疗19天后于2014年6月25日出院,何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毛莎莎在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并支付门诊检查费110元。出院医嘱有:门诊随访,加强营养,注意休息。2016年4月8日,毛莎莎的伤残等级经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毛莎莎支付鉴定费800元。毛莎莎从2010年8月起属于已征地农转居。本院认为,(一)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周与毛莎莎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认定有所不当,故本院对该认定予以采信。即何周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毛莎莎承担50%的责任。同时,因何周的电动二轮车在此事故发生前无法购买交强险,故本案不适用交强险条款。(二)关于毛莎莎因此次事故导致损失的认定:1、残疾赔偿金:因毛莎莎从2010年8月起属于已征地农转居,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157230元(26205元/年×20年×30%)。2、护理费酌定为1520元(80元/天×19天)。3、误工费:因毛莎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月工资收入情况,故应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3270元计算;对于误工天数,因毛莎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需要休息多少天,故其误工天数应按实际住院19天予以确认,其误工费为1731.86元(33270元/年÷365天/年×19天)。4、营养费:根据医嘱酌定为38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为570元(30元/天×19天)。6、医疗费:因毛莎莎只提供了110元的门诊检查费,故本院予以确认。7、交通费酌定为300元。8、鉴定费根据票据认定为800元。(三)具体赔偿:毛莎莎因此次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162641.86元(157230元+1520元+1731.86元+380元+570元+110元+300元+800元),由何周赔偿81320.93元(162641.86元×5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何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毛莎莎支付赔偿款81320.93元;二、驳回毛莎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元,由毛莎莎负担1552元,由何周负担15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成忠人民陪审员 谢开福人民陪审员 宋云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唐 轶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