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翟震宇、路兰君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震宇,路兰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震宇,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兰君,女,195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翟慧宇,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被告女儿。委托代理人:杨焕焕,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翟震宇因与被上诉人路兰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4)长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上诉人翟震宇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路兰君名下的水表户名过户至其名下,并且办理了新水卡,证明上诉人对现有供水管道具有使用权,被上诉人私自将通往304号房产的供水截断,侵害了上诉人的供水使用权。一审重审时,应征求以下自来水公司的意见,如能分户安装水表,可分户安装;如不能分户安装水表,现水表由双方共用,维持原状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翟震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