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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行审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朱国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朱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章斌,局长。被执行人朱国瑞,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监字(200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朱国瑞非法占地,对其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1303.1平方米土地;限于2005年7月10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0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厂房等建筑物和围墙等其他设施并处罚每平方米15元,罚款额合计19546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已交纳的罚款外,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其他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国瑞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国土监字(200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国土监字(2006)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项处罚内容由桐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章春华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