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向红全与严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红全,严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向红全,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严凯,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向红全与严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严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凯赔偿申请执行人向红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7万元、向申请执行人向红全支付上述款项月利率1%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38.5元、缴纳执行费974元。因被执行人严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红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