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与刘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刘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44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负责人王慧,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海雷,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仝乐峰,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恒,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诉被告刘恒信用卡纠纷一案,经调解,被告欠款已清偿。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负担。审判长 陈晓菲审判员 刘 学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