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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360沈小芳与陈燕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芳,陈燕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360号原告:沈小芳,女,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陈燕兰,女,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240号。负责人:顾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湄,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芳诉被告陈燕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小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小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沈小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