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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恒与徐菊花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徐菊花,徐伯明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963号原告:杨恒,男,生于1973年10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徐菊花,女,生于1973年7月30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第三人:徐伯明,男,生于1972年7月19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原告杨恒与被告徐菊花,第三人徐伯明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恒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撤诉。本案受理费5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栋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