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恒与徐菊花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徐菊花,徐伯明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963号原告:杨恒,男,生于1973年10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徐菊花,女,生于1973年7月30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第三人:徐伯明,男,生于1972年7月19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原告杨恒与被告徐菊花,第三人徐伯明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恒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撤诉。本案受理费5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栋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