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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121施卫卫与卞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卫卫,卞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121号原告:施卫卫,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芳,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祥辉,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施卫卫与被告卞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施卫卫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卫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卫卫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