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121施卫卫与卞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卫卫,卞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121号原告:施卫卫,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芳,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祥辉,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施卫卫与被告卞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施卫卫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卫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卫卫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