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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冯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212号原告:宜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路70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0565769。被告:冯涛,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宜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计4426元,由原告宜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舒 波代理审判员  杨著冰人民陪审员  任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