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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周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43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杰,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顺,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玉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久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