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桂海舟、宋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海舟,宋雯雯,张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海舟,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雯雯,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和生,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锦燕,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军,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桂海舟、宋雯雯与被上诉人张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为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文军审判员 张秀珍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