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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敏与申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敏,申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876号原告:汪敏,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申倩文,女,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汪敏与被告申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日,汪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汪敏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