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小弟、赵变凤等与李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弟,赵变凤,赵建凤,李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弟,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村村民,住榆次区。申请执行人赵变凤,女,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村村民,住榆次区。申请执行人赵建凤,女,1978年2月8日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村村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李爱明,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榆次区东赵乡上戈村村民。本院在执行赵小弟、赵变凤、赵建凤与李爱明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02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启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