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小选、谢加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小选,谢加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848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法定代表人:魏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被告:田小选,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谢加学,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小选、谢家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