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32号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28904755。法定代表人:黄志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昭霖,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孟顺华,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关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陶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