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某某家电家具商贸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某某家电家具商贸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950号原告:熊某某,女。被告:某某家电家具商贸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某某家电家具商贸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