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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阮学燎、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丽,阮学燎,周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2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86年10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红亭路***号。被执行人:阮学燎,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娟娟,女,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原告周丽丽诉被告阮学燎、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丽丽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阮学燎、周娟娟归还借款150万元、借款利息103.7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如逾期支付的以1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诉讼费13,36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阮学燎、周娟娟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3月9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阮学燎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XXX号房屋,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拍卖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周丽丽与被执行人阮学燎、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