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斌与郭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郭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郭金安。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郭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702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王献猛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