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洪涛一案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豫1729司惩410号被拘留人宋洪涛,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新蔡县第一高级中学东大门对面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0210XXXX因被拘留人宋洪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的(2016)豫1729司惩410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拘留人宋洪涛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宋洪涛承认并改正错误,且已按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被拘留人宋洪涛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