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晏红云、潘希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红云,潘希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晏红云,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潘希毕,男,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晏红云与被执行人潘希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晏红云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希毕偿还申请执行人晏红云576**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一向申请执行人晏红云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垫付的诉讼费62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潘希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