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XX,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军,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刘军43650元,现申请执行人XX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黎建军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