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隋广瑞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广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326号罪犯隋广瑞,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山东省广饶县唐王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科长,原住山东省东营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隋广瑞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贪污所得赃款228212.12元返还广饶县唐王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12月17日起入监执行。该犯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隋广瑞的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隋广瑞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李阳阳,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隋广瑞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隋广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广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