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久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久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久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久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久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15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刘久成在盘锦市兴隆台区瑞诗酒店六楼餐厅就餐时,趁孙某一打餐之机,将其放在椅子上的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约19200元、黑色男款COACH牌钱包一个、花纹女款COACH牌钱包一个、和田玉一块、卡包一个及证件若干。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1810元。综上,刘久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101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久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刘久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指控的盗窃数额持有异议,认为自己盗窃现金人民币11700多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12时20分左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瑞诗酒店六楼餐厅内,被告人刘久成趁孙某一取餐之机,将孙某一放在椅子上的COACH牌女士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700元、黑色男士COACH牌钱包一个、花纹女士COACH牌钱包一个、小型和田玉代代封侯把玩雕件一块、卡包一个及证件若干)1个盗走。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810元。综上,刘久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3510元。2017年1月16日7时许,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一中队民警在锦州市黑山县天天旅店(七天连锁酒店)门前一辆牌号为辽GDM0**灰色大众牌宝来车内将刘久成抓获。被盗COACH牌女士提包一个、黑色男士COACH牌钱包一个、花纹女士COACH牌钱包一个、人民币10300元、小型和田玉代代封侯把玩雕件一块、卡包一个返还失主孙某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孙某一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5日12时许,她们一家到盘锦瑞诗酒店6楼餐厅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她将她的包放在她坐的椅子上,她身边坐着她儿子,因为吃的是自助餐,她起身去拿吃的东西,让她儿子看着包。大约半分钟左右的时间,她回来发现她的包不见了。包内有两个钱包,其中一个是男款黑色COACH牌长款钱包,这钱包内有现金、银行卡,还有她丈夫的身份证;她自己的花纹钱包内有现金、银行卡,还有她本人的身份证。还有一个卡包,卡包里面有很多银行卡。还有她丈夫的一块长方形猴子图案的和田玉。2、证人孙某二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3日,他和徐某乘坐火车到了盘锦市瑞诗酒店。1月14日上午,刘久成开车到21楼他和徐某居住的房间找他俩。1月15日中午,他们三人在瑞诗酒店6楼餐厅吃的饭,饭后刘久成提出带他俩去黑山县溜达溜达,他同意。在他和徐某收拾东西的时候,刘久成先下楼了。过了一会儿,他给刘久成打电话。大约12时40分左右,他和徐某下楼到瑞诗酒店的正门,刘久成开车从地下停车场出来接他俩去黑山了,当天晚上他们三个在黑山县7天连锁酒店住下了。证实从离开盘锦市到黑山,在晚上吃烧烤是刘久成花的钱,饭钱200元左右,住酒店花600元,别的没有了。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3日,他和孙某二坐火车来到盘锦市瑞诗酒店。1月14日上午,刘久成开车到21楼他和孙某二居住的房间找他俩。1月15日中午,他们三人一起在6楼餐厅吃的饭,饭后回到房间,刘久成提出带他俩去黑山县溜达溜达。在他和孙某二收拾东西的时候,刘久成先下楼了。大约12时40分左右,他和孙某二下楼到瑞诗酒店的正门,刘久成开车从地下停车场出来接他俩去黑山了,当天晚上在黑山县7天连锁酒店住的。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及指认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久成确认实施盗窃现场及赃物的情况。5、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久成处扣押孙某一被盗的物品以及发还情况。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回执证实被告人刘久成于2008年9月14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黑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同日,因殴打他人被黑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实际合并执行二十日。8、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发及抓获被告人的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久成的自然情况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0、被告人刘久成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7时左右,他开车从他家到了盘锦市瑞诗酒店,将车停在酒店的地下停车场,然后他来到瑞诗酒店21楼孙某二和徐某的房间。1月15日中午,他们三人到瑞诗酒店的6楼餐厅吃的饭,饭后,回到21楼的房间内,他和孙某二、徐某说:咱们下午就走吧,我带你俩去黑山溜达溜达。后他就自己一个人先下楼到了6楼餐厅,在餐厅的椅子上坐着,离他2米左右的位置坐着一个中年妇女带着一个男孩在吃饭,这个女的坐着的椅子上还有一个黑色的女士包。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的时候,他看见这个妇女起身去夹菜,包还放在椅子上,其儿子也是背对着这个包,当这个女的起身没走几步远,他就起身将这个包偷走了。后从餐厅的东侧绕了出去,走到了6楼的电梯口,乘坐电梯直接到地下停车场,在电梯厢里的时候他将偷来的包夹在他的衣服怀里。到了地下停车场以后,他上了自己的车内,在驾驶室内,他将偷来的包打开,发现包里有钱包、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他将偷来的财物放在了他车的后备箱内。然后他与孙某二电话联系,让其去瑞诗酒店的正门那等着,他开车从地下停车场出来后将孙某二、徐某拉着去了黑山县。晚上他们三人一起吃的饭、一起洗的澡,三人在7天连锁酒店开了三间房住下。1月16日早7点左右,他自己到楼下他自己的车内,再一次的检查他偷的那个包内还有什么东西,在翻包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证实他偷的黑色女士包里有两个钱包:一个钱包是黑色的男款钱包,里面有十几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有1500元左右的现金;另一个钱包是带花纹的女士钱包,里面有十多张卡、一张身份证、1500元左右的现金;还有一个卡包,里面有20张左右的银行卡,包的侧里面有现金8000元左右,还有一些零钱,他记不清了;还有一块玉,上面有猴子的图案。证实他吃饭和住宿花了有1000元钱左右,剩下的钱和东西放在包里了,这些东西在他被抓时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久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只有失主的陈述自己被盗的包内有现金约19200元,无其他证据能予以佐证,而被告人在各个阶段的供述一直稳定,且被告人刘久成在庭审中自认窃取现金人民币11700元,故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刘久成提出自己盗窃现金是人民币11700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久成认罪态度较好,失主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挽回,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久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久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晓忠人民陪审员 王淑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