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邱燕萍与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燕萍,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487号原告:邱燕萍,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景艳,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邱燕萍与被告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