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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邱燕萍与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燕萍,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487号原告:邱燕萍,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景艳,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邱燕萍与被告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