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磊弘桥路桥钢模有限公司、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磊弘桥路桥钢模有限公司,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30号申请人:武汉市磊弘桥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快岭村。法定代表人:张思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湖塘科技创业园科创路59号。法定代表人:薛建刚,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汉市磊弘桥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4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磊弘桥路桥钢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磊弘桥路桥钢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武汉市磊弘桥路桥钢模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谨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