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聂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聂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367号原告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熊杰,黔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聂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诉讼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