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商业局招待所与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佳木斯一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孙景英、宁福生、宁福祥、宁晶房屋动迁安置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商业局招待所,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佳木斯一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孙景英,宁福生,宁福祥,宁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再19号原审原告:佳木斯市商业局招待所,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德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国义,该单位所长。原审被告: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德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友谊,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佳木斯一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孙景英,女,现住佳木斯市。原审第三人:宁福生,男,现住佳木斯市。原审第三人:宁福祥,男,现住佳木斯市。原审第三人:宁晶(系宁福利之女),女,现住佳木斯市。原审原告佳木斯市商业局招待所与原审被告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佳木斯一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孙景英、宁福生、宁福祥、宁晶房屋动迁安置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03)向民一初字第19号、(2004)向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黑08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对(2004)向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提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案后,依法���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从动迁协议确定的回迁位置来看,商业局招待所的回迁位置不明确,宁福生的回迁位置注明了温州城住宅楼南端1-3层,安置位置是明确的。因此,原审判决对安置给原审原告的房屋证据不足,应在重审中予以重新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04)向民再字第9号、(2003)向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晓华审判员 王云礼审判员 李伊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