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健吾诉李沅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吾,李沅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96号原告:李健吾,男,1964年5月18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系李健吾之妻),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被告:李沅鸿,女,1971年5月4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吾与被告李沅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健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健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健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0.00元,减半收取13440.00元,由李健吾负担。审判员 郭兰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