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健吾诉李沅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吾,李沅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96号原告:李健吾,男,1964年5月18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系李健吾之妻),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被告:李沅鸿,女,1971年5月4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吾与被告李沅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健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健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健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0.00元,减半收取13440.00元,由李健吾负担。审判员  郭兰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