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车某1、韩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某1,韩某,于某,车某2,牛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996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1,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韩某,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于某,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同上。被告车某2,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限,现住赤峰市。被告牛某,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车某1、韩某、于某、车某2、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车某1、韩某、于某、车某2、牛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车某1、韩某、于某、车某2、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