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臣与被执行人汪玉范、赵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臣,汪玉范,赵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芦臣,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渤海镇。被执行人汪玉范,男,汉族,教师,住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赵小艳,女,满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臣与被执行人汪玉范、赵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朴博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