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4民初702号原告任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任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李X下落不明,经原告申请适用公告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李X离婚;二婚生子任AA由李X抚养。事实与理由:二人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日婚生一子任AA,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李X因有外遇和他人离家出走,其本人因此患有精神障碍的疾病。李X给任XX造成了很大的伤害,2016年1月曾诉讼到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二人已经分居二年以上了,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李X离婚。被告李X未答辩。任XX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结婚证》、《病历》二份。李X未出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载卷为凭。根据任XX的陈述及经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是:任XX与李X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日婚生一子任AA现由任XX抚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李X离家出走,任XX曾诉讼到法院请求离婚,2016年1月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6年9月8日任XX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李X离婚。本院认为,确定双方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健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根据原告任XX的陈述二人已经分居多日,任XX曾因二人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过离婚诉讼,2016年1月经本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至今没有和好,任XX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任XX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任XX称因李X的伤害造成自己精神障碍,要求婚生子由李X抚养的请求,其提供的治疗病历,无法认定其不具有抚养教育子女的能力,且婚生子任AA现在仍由其抚养,李X下落不明,其要求由李X抚养任AA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XX与被告李X离婚。二、婚生子任AA由原告任XX抚养教育,被告李X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自2017年6月起至任AA18周岁止,每月15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任XX负担150元,被告李X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丹人民陪审员 宋征人民陪审员 李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耿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