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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胡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胡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142号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珠明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70273441。法定代表人:钱帮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某,男,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吉林省人,住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胡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龙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贺乐君书 记 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