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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伟双与姜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双,姜淑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54号原告赵伟双,男,1974年7月17日生,住长岭县。被告姜淑华,女,1962年9月16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双与被告姜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