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贵芬与李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芬,李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609号原告赵贵芬。委托代理人刘桂贞。被告李秀英。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2016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告用手拽着原告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上,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往高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好转出院。造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642.95元。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之伤情构成轻微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67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132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0642.95元;诉讼费及他一切活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数额不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秀英于协议达成之时给付原告赵贵芬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损失。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耿源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