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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超与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康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4173号原告:黄超,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康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与被告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超于2017年6月1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超负担。审 判 长  刘瑾嫦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慧婷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