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佟振坤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振坤,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佟振坤,男,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萍,女,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许睿典,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佟振坤因与被申请人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43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佟振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许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