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陈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陈增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739号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平桥乡鸿河村16组,系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增文,男,1965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益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陈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