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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国东与陈冲合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东,陈冲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567号原告:王国东,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被告:陈冲合,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原告王国东与被告陈冲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国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东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