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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与王福君、唐亚芹、王涛、苏烨、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王福君,唐亚芹,王涛,苏烨,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亚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夏冰,行长。被告:王福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唐亚芹,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王涛,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苏烨,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栋**号。法定代表人:唐亚芹。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号。诉讼代表人:任广富,系该司管理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与被告王福君、唐亚芹、王涛、苏烨、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