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玉芬、邱荣群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玉芬,邱荣群,何江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838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区42栋,组织机构代码证:74835159-9。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杨玉芬,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邱荣群,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何江荣,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芬、邱荣群、何江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玉芬、邱荣群、何江荣银行存款3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玉芬、邱荣群、何江荣银行存款3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