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董玉华与林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华,林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490号原告董玉华,女,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林树珍,女,6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华诉被告林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董玉华负担。审判员 张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