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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何大海与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海,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傅显贵,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58243-9。住所地景洪市勐腊路**号望州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胡应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卿玉鹏,又名王鹏,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址不详。关于傅显贵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卿玉鹏、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云2823民终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卿玉鹏支付傅显贵工人工资3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6年8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执行标的款387000元以及欠款380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算。2、执行费57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该公司申请执行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中优先支付给傅显贵标的款38万元以及利息等款项,该款执行到位后可由人民法院直接支付给傅显贵。二、如法院短期内未执行到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傅显贵全部执行款。三、债务利息按照(2016)云2823执30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上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3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岩坎燕代理审判员  钱晨业代理审判员  黄绍锋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