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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彦丽与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朱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丽,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朱华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8民初474号原告王彦丽,女,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伟,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吴桥县桑园镇开发区海河路南侧。被告朱华伟,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吴桥县。原告王彦丽诉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朱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朱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资款1562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为经营木器加工企业,原告自2014年至2016年1月份为被告工作,从事木器打磨工作,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56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一份被告朱华伟出具的欠条。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朱华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彦丽自2014年2月份在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木器打磨工作,自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王彦丽工资15627元,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华伟于2016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本院认为,原告王彦丽在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打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时支付原告工资,原告提交的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伟出具的欠条,证明了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15627元工资的事实,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和朱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视为认可欠原告15627元工资款的事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5627元工资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华伟系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为原告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朱华伟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彦丽工资15627元;二、被告朱华伟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由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倩审判员 节连军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晓楠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要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