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汤���平、徐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玉平,徐康明,林晓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异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汤玉平,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徐康明,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林晓卡,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康明、被执行人林晓卡、异议人汤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玉平于2017年5月17日对冻结其银行存款250000元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玉平称,请求撤销对汤玉平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账号20×××98的账户工资2347.33元的冻结行为。事实和理由:汤玉平自2007年8月因宫颈鳞癌、××病毒携带者等多种疾病,先后多次入住福建省肿瘤医院医治。2013年5月因双侧甲状腺肿瘤住院南京军区福州总院手术治疗。霞浦县医保中心于2014年1月为其办理了恶性肿瘤放、化疗病特殊病种证书。汤玉平自从肿瘤手术后,身体状况极差,各种疾病不断,服药不断,常常急诊或住院。目前,汤玉平靠被冻结的兴业银行卡里的退休工资2300元维持生活。该银行卡账户被冻结后,其断绝生活来源。徐康明称,汤玉平虽然患病,但其提供的病例和特殊病种证,不能作为疾病开支证据;汤玉平治病开支应当由其夫林晓卡和汤玉平本人在法院执行预留生活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再由其子女支付;汤玉平经济状况良好。综上,汤玉平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冻结的情形,不应当支持汤玉平的申请。林晓卡称,其同意汤玉平的申请。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2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及徐康明的申请,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闽0921执65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汤玉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汤玉平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账号20×××98的账户有霞浦县社保养老金和保障金账户发给的退休工资2347.33元被冻结。本院认为,汤玉平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账号20×××98的银行卡系其退休工资发放账户,对账户内的工资收部分入,法院在执行时应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汤玉平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账号20×××98账户内工资全额冻结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恒松人民陪审员 王秀玲人民陪审员 张良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邓燕飞书 记 员 王摇摇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