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尚海、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尚海,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330号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公司董事长。被告:邹尚海,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义兴寨村。法定代表人:尹记文,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法定代表人:殴阳亦渺,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33号苍岳大厦五楼A区。法定代表人:卢立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尚海、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根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贵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