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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1、李杰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李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财保43号申请人:陈某1,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申请人陈某1的父亲。被申请人:李杰东,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人陈某1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杰东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K×××××号)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陈某1提供担保人陈某2名下的轩逸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K×××××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杰东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K×××××号)(注:车辆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陈某2名下的轩逸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K×××××号)(注: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陈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