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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简明祥与杨进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明祥,杨进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简明祥,男,苗族,1963年7月27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杨进远,男,土家族,1962年3月18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通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到庭,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进远在2017年6月15日之前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经本院释明,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5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康审判员 陈 臣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