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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振华、王二女等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邸二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华,王二,杨海龙,邸二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四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民委员会,党有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1050号原告杨振华,男。原告王二女,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海龙,基本情况同下。原告杨海龙,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人贺平,局长。被告邸二林,女。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四组(以下简称万丰四组)。负责人王恩平,系组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喜,系村民。第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万丰村委会)。负责人秦德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玉喜,系村民。第三人党有明(又名党三),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华、王二女、杨海龙诉被告经济和信息化局、邸二林,第三人万丰四组、万丰村委会、党有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杨振华、王二女、杨海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经济和信息化局、邸二林,第三人万丰四组、万丰村委会、党有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华、王二女、杨海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华、王二女、杨海龙撤回对被告经济和信息化局、邸二林,第三人万丰四组、万丰村委会、党有明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三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杨致维审 判 员  冯增平人民陪审员  王培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焦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